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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5]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26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含网络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增值税税负率,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清算。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一是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二是汇总缴纳增值税自2015年3月1日开始;三是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增值税税负率,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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