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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税[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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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财税[2016]2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2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涉及环节和部门较多,财政、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制定你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3月1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映试点问题。2016年4月起(含)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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