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16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市政宣传设施,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做到使每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周知,并取得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区的顺利推行。
二、《通告》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印刷数量必须满足宣传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