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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200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各区耕地占用税执行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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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各区耕地占用税执行税率的批复

内地税[2000]171号

全文有效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税率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四字[2000]第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应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对此考虑到原郊区与回民区、玉泉区、新城区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不大的实际,为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原郊区重新划归的乡(镇),应继续执行原定税额。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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