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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2000]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蒙古国驻呼总领事馆常驻二连办公室自用汽柴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流字[2000]123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蒙古国驻呼总领事馆常驻二连办公室自用汽柴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0]123号

全文有效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二连浩特市国税局关于蒙古国驻呼总领事馆常驻二连办公室自用汽、柴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二国税政字[2000]3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赠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蒙古国驻呼总领事馆常驻二连办公室属派出机构,应享受总领事馆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同意你局在二连市指定一个加油站,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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