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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2000]13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2000]137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2000]137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字[2000]第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的销售不动产合同,按印花哪种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人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的销售固定资产账簿载明的不动产合同,按产权转换书据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的销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

  此复。

  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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