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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0]15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字[2000]15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150号

全文有效

呼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字[2000]52号)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执行。因此营业税可采取的征管措施,均适用于文化建设费(如:申报、滞纳金、罚款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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