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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国税流字[2000]106号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呼国税流字[2000]106号 我要评论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国税流字[2000]106号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属征收局审批。

       2、征收局接到申请表初审合格后,起草正式文件并附企业报送的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3、市局收到征收局的文件及申请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内蒙古国税局。待内蒙古国税局审批后,市局批复征收局。

       4、征收局接到市局批复后,向企业下达《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5、企业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将所需资料及《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报送所属征收局。征收局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各征收局对本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继续按要求逐票认证,并在抵扣联上加盖相应戳记。认证戳记样式由各征收局根据(内国税流字[2000]65号)文件附件二的具体要求自行刻制。认证戳记刻制完毕后,从2 000年8月1日起对认证后的抵扣联加盖新的认证戳记,以前使用的认证章 同时废止。

各征收局要从2000年8月1日起建立《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登记簿》(附件1),将认证情况按月逐笔登录。

各征收局向企业下达的《防伪税控认证结果清单》(附件2),由各征收局自行印制使用。

  三、各征收局要将本局使用的“两卡”按(内国税流字[2000]65号)文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两卡”的安全。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征收局或企业损坏的“两卡”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报送市局集中保管。

  四、各征收局须尽快建立2000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帐、表、文书,帐、表、文书由各征收局按《管理办法》中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市局将按季对各征收局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内国流字[2000]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相应调整规范我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职责分工。即: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或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对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职责分工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地区,在接文后要按区局的要求进行调整,做到上下对口,职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

  二、凡需重新调整防伪税控系统职责分工的地区,务必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新、旧管理部门间业务衔接工作,认真盘点核实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相关软件库存数量,并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要确保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申消表》(附件一),并随正式请示逐级报区局核批。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的批复,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将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逐票认证。对认证无误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认证无误”戳记;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对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以上各戳记式样见附件二)。认证戳记由各盟市局按附件二式样,自行刻制使用。

对于认证无误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同时符合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条 件下,方可准许企业作为扣税凭证。

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下达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所附的《防伪税控认证结果清单》式样由各盟市局自行设计、印制使用。

  五、国税机关使用的“两卡”及各式认证章 应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的同志专人专职保管使用,并不得兼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卡”安全,“两卡”不用时应将其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国税机关内部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告区局。

  六、国税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盟市国税局集中保管、造册登记后定期报送区局,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其再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专业设备的安全。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用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各种账、表文书,帐、表文书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

  九、关于服务单位问题,按《管理办法》第30条 的规定,应由系统研制生产单位负责,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服务单位的组建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责成原服务部门继续做好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略)

       附件二:防伪税控认证戳记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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