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2000]11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最高免税限额,我区规定为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盟市级的统计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