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31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自治区的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高校后勤实体既对内提供服务,同时又对外提供服务的应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划分对内和对外收入,保存相关凭据,并按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免税单位和收入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从重处罚。
二、基层税务部门要对所管高校后勤实体进行一次纳税辅导,重点辅导该文件内容及内外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