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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税[2013]104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内财税[2013]104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3]104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12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3]640号)有关就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我区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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