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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税[2014]9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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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4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泥用凝灰岩列入我区资源税征收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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