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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外字[2000]1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09-29 内国税外字[2000]1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2月区局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汇发[2000]16号),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项工作。

凡此项业务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当中,应由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发生在内资企业的,个别应税业务比较分散的地区,也可以指定当地内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库效应统计在涉外报表内。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都要指专人全面负责这项工作。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要将本局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电话上报区局,并抄送同级外汇主管部门。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热忱为纳税人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外汇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税务凭证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印制,凭证统一使用16K纸张。

      三、各盟市务于2000年5月25日前将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征补税额、存在的问题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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