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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199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五工厂转让土地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1999]116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五工厂转让土地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1999]116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五工厂转让土地涉税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一字[1999]1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五工厂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和合作建房以地换取的房屋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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