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46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今年五月召开的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区工作实际,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局领导在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上指出:防伪税控系统不是推行不推行的问题,而是如何推行,如何加快推行的问题。对此各地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落实工作。
二、对已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已领购金税卡、IC卡设备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使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而不使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地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三、对因金税卡、IC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造成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要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知服务单位尽快更换专用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告后,要同时缴销企业库存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当期开票信息由系统卸出;在更换专用设备期间企业发生经营行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管监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专用设备更换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确保企业即刻恢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四、因全国推行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进度不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各地接到外省市开具的十万元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条 件,仍可予以抵扣。
五、关于增加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问题,各盟市必须以正式文件报区局审批,待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金税卡、IC卡的发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