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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9]2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9]2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2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过去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要在1999年5月30日前予以退还。呆帐发票保证金不得处行处理,更不准用于发放奖金。已作为奖金发放或挪作他用的,必须全部清退。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并将发票保证金清理和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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