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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1999]1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字[1999]13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字[1999]1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日我局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外字[1998]1377号),该细则所指的收费票据不包括涉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收费票据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1号)文件,即:凡是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地税有关发票。

  二、从1999年5月1日起,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一律由使用“其他经营发票”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和取得发票的涉税行征事业性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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