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5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未上市销售企业重组工作的部署,以及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三个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 线”的财务运行管理体制要求,年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了相应重组改制,即将我区旗县石油公司全部纳入股份公司,在盟市逐步组建成品油配送中心,旗县只设立石油经营部,取消旗县石油公司(经营部)独立核算资格,由盟市公司(配送中心)统一核算。为了便于核算,同时兼顾经营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入股分公司的经营部(加油站)采取以下征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