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财税[2002]6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2]6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内财税[2002]6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1]147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2]69号

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赋予自治区的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境内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依据文件第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