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呼国税综字[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在转制、改革过程中,其资产发生整体转移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局请示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丰镇发电厂1、2、3、4号机组及乌拉山电厂以估价转让或配股投资方式整体转移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