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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1]1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09-29 内政发[2011]14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3]1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内政发[2011]149号
失效
2011年12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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