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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15]9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征免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字[2015]9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征免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5]91号

全文有效

2015.5.19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兴地税发〔201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第四条第六款“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执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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