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的税务机关开始陆续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费)征收业务部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