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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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