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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外字[1995]62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外字[1995]62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62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称:“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请各地对终止经营的企业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其增加税负已给予的返还税款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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