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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1995]6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散装水泥收取的专项资金征收增值税的函

09-29 内国税函[1995]6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散装水泥收取的专项资金征收增值税的函

内国税函[1995]64号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对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报告》(内建材行[1995]第128号)收悉。依据现行税法有关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论其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发展散装水泥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价外费用,因此,按规定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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