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传发[1995]5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对超储部分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可改为万元版外,还可改为百元版和千元版。
二、改版的戳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规格,由盟市税务机关统一刻制使用,在盟市统一进行改版。
三、各地若有需要百元版和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务必将需要增加的数量于10月20日前书面电传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