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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3]14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奖销售活动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字[2003]148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奖销售活动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148号

全文有效

2003.06.17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奖销售活动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3]2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近期,伊利集团开展了“好礼箱送9000万元刮刮卡”有奖销售活动、奖品全部由伊利集团购买,列入该企业的“销售费用”。奖品分发到各地的经销分公司后,由分公司代伊利集团给中奖者兑付,并定期向伊利集团报告兑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的规定,伊利集团作为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组织者和奖品实际支付人,是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伊利集团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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