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内地税管字[1995]15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表”等报表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这套报表作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表式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自己治区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补充的表式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报表格式、编表说明、报送日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征管报表优质快报评比办法仍按内地税管字[1995]13号文件执行。
二、报表用纸。报表使用36.5cm x25.5cm规格的纸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格式一致的报表用纸寄发各地。
三、报送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处报送报告表。其中表中涉及有关(科)股的内容,由各有关(科)股填表,征管科(股)汇总后上报。
四、报送时间。上半年报表为7月15日前,下半月报表时间为次年1月25日前。
五、征管报表的内容涉及面广,收集难度大,数据参考价值高。为了保证征管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并对汇审结果进行评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每年组织1--2次汇审和优质快报评比活动。
六、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报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七、本套报表为半年报告表,下半年的数字应为全年累计数。
八、报表内以万元为单位的金额数一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
1、《税务登记户数半年报告表》(略)
2、《发票管理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半年报告表》(略)
4、《税务检查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5、《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6、《税务代理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7、《税收征管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8、《征管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9、《地方税务部门促产效益情况半年报告表》(略)
10、《填报口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