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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8.12.24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发布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执行日期

       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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