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地税三字[1995]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分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