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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非税[2019]73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内财非税[2019]736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9]736号

全文有效

2019.5.28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网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将自治区文化事业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降费减负是国家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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