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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1998]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09-29 内国税流字[1998]41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41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2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工作全区各地现已基本完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要求,现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完成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条件成熟的地区目前即可着手实施。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企业不得再使用手写专用发票,各地要及时做好对企业库存手写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并妥善处理手工版专用发票转换为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技术、业务衔接工作,不允许因转换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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