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中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8]42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盟市税务机关就日常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业务问题请示自治区局。
经研究,现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制企业办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规定,对企业转制后(国有民营、划小核算单位、租赁、承包等),凡与原企业不再统一核算且又不属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丢失后重新办证,识别码使用问题。
纳税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将税务登记证丢失后,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重新办证编制税务识别码时仍应按原规定办理,即:个体户按身份证号码、其他按统一代码证号码编制。在日常管理中对新、旧证暂以税务登记证底表上的备注和新、旧证发证的时间上进行区分。
三、对未按规定换证、验证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的,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九条 规定处理。
四、税务登记证公告注销问题。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又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经查既不欠税,也未领购发票的或者是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凡属于上述情况的,在履行、保管的手续、资料和档案中要相应增加有关公告、转换(非正常户转为注销户)等信息的文书。
五、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的管理问题。
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下达“破产裁决书”的纳税人,凡已停产的,可先按非正常户办理;凡未停产或仍能取得应税收入的,可继续按正常户对待,按时申报纳税。
对其欠税的清算和处理以及其他涉税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申报表的盖章 问题。
现行纳税申报表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盖章 频繁且量大,又不便于对机关公章 的管理。因此,各基层税务部门可刻制“申报受理专用章 ”。“专用章 ”的式样统一为:规格与机关公章 大小一致,圆形,上环为××盟(市)
××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间为申报受理,下行为专用章 。
七、申报率的计算口径问题。
对“征期申报率”、“全月申报率”按《关于修改征管报表填报口径的函》中的方法计算。但对于因未满3个月而尚未被正式认定为非正常户但其他手续、程序、条 件均符合规定的,在未认定期间,计算申报率时可视同已认定计算。
八、逾期申报处罚问题。
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1995]499号)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一)款规定修改为:(一)纳税人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立即填开《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同时填开《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纳税人。限期最长不超过15天,并处以罚款,罚款最低额为迟申报一天,最少不得低于50元或最低为应纳税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九、税务文书使用问题。
各种税务文书的使用和管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操作规程》和自治区局《补充意见》(内国税征字[1997]505号)执行。但对于经区局统一开发的软件用于打印的或经区局同意的部分文书内容应与《规程》一致,对其式样、规格等可暂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