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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1998]16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09-29 内国税函[1998]166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函[1998]166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内财国税字[1998]611号),认真贯彻执行。

  自从7月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以来,各地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各地上报的《增值税政策调整影响收入情况调查表》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全区各地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取消一般纳税人后存在税负下降的态势。为了进一步掌握和分析这方面的情况,要求各地在上报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报告时,对因执行这一政策而造成的宏观税负变化情况,以及某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升降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并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行业划转前后的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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