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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123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2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具体情况,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具备代征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的程序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票证管理。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契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五、契证的适用范围。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一定名为“契证”。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 ,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证”。契证待自治区统一印制后另行下发。

  六、会计科目设置。《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七、其他事项除《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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