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财税字[1998]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09-29 内财税字[1998]71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71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明确职责和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同时,要大力开展契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契税实施办法》的意义、作用、主要内容,教育和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要积极主动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搞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契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代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在财政部没有规定之前,暂按代征实际入库数的3%提取。有关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捉代交手续费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执行。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在财政部明确以后,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实施办法》施行后,过去各地未征的要照章补征;已征的不论按高于或低于3%税率征收的,不再退还和补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