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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12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2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为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税源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代征手续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财税字[1998]7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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