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3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的“特殊困难”除已明确的以外还包括:
(一)企业因改组、改制、兼并、分设、撤销、破产等原因造成的困难;
(二)其他经盟市地税局认可的困难。
二、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时,要提供或出示特殊困难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延期缴纳的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且延期期限在二至三个月的需报盟市级局长审批。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款缓缴审批制度,对到期的税款(包括减免税到期)要加强管理,及时追征入库,严格控制新欠税款的增加。
附件:“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