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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14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14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4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全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与历年相比,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看,增长幅度都是很大的。为了保证完成这一任务,各地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尽早落实,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增收手段。

  二、这次检查的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在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过程中,应督促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继续扩大代扣代缴面。要采取边检查、边委托的方式,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未委托代扣代缴的,或虽进行了委托,但未列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定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门列明委托。到年底,代扣代缴面在达到80%以上。

  三、这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底期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对重大案件及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本次检查时间定在9月1日-11月30日,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五、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1999年1月底以前一并报送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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