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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11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11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1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处(委、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外经贸部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及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有关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事宜。

  二、按通知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地区具备上述货物运输代理资格企业1998年货物运输代理发票用量填报《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及《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于1998年7月30日前上报区局。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启用旧版发票延用到199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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