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调整问题的意见
内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内蒙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内财国税字[1998]611号)要求,在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相应调整定额。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本次调整定额的范围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和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且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第九条 :“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的规定,对我区上述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调高营业额期间,暂按原定税额征收,只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在调整定额时,要按征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三、本次调整定额的时间要求在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
四、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充分做好宣传、准备工作,并有理有据地调高营业额;要注意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衔接、配合;国、地两局要密切协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