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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国税字[1998]61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09-29 内财国税字[1998]61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内财国税字[1998]61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本通知规定属于应划转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地不得作任何变通,应一律于8月底前完成划转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和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区局。区局将适时抽查验收。

  二、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善后,对少数企业以对开、串开发票等方式提高销售额,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征管和稽查,一经发现,应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为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切实防止企业撤户转入地下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等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在工作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执行本通知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加强调研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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