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函[1998]10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8]73号)已下发各盟市局,为了及时掌握税务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将《税务代理情况半年报告表》重新修定,并做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附表三随文下发,要求按内国税征字[1998]73号《通知》规定的时间一并统计上报(附表三表样附后)。另原报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附表一《征管报表(增值税)》的编表说明“五逻辑关系,横行2+4=8”
有误,应改为“横行2+4=11”。
2、表二《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上年结存”数填列应包括税务机关代管的印有企业名头的普通发票的结存数。
3、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附列资料“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户数”上半年填报时可不填列。
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报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