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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1998]11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函[1998]11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11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举报案件的登记管理,掌握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统一举报案件交办、转办文书的使用,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全区举报案件管理统一的文书、表格。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各级稽查部门,认为举报事实清楚,偷税及其他违法问题较轻,应当填写××国家税务局举报案件处理意见单,需下级查办的要于7日内连同案件的举报信、口头举报笔录、电话举报记录等内容的复印件,转所属稽查部门按照要求的时限认真查办落实。

      三、各级稽查部门认为举报的违法问题比较严重,违法情节比较复杂,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对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不再下转,应由直接管理举报的稽查局负责查处。

      四、在填写《××国家税务局举报案件处理意见单》和《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的时候,要同时按年度、按序号填写《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登记薄》

      五、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交办单》要求的时限,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案件查办情况上报交办机关,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要向交办单位递交《申请延期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报告单》,对于逾期未完成但又不递交《申请延期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报告单》的,区局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不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举报,应填写《举报材料移送单》连同举报材料的原件同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七、为了分析举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举报工作各方面的情况,各盟市每半年随同稽查报表报送《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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