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宁波  >  甬地税征[2006]17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6]17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甬地税征[2006]171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6]17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06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换证工作量大面广等实际困难,通过国地税密切配合,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换证率达到40%以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特急)精神,鉴于省财政、物价部门对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尚未核准,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并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芯、副本内芯)的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要求更换副本套(封皮)和正本外框的纳税人以及新办 (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93]浙价发141号)规定的标准收费,待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为继续做好换证工作,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换证质量、提升服务形象,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