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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税发[2006]89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市特大型及631项目税收征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09-29 甬国税发[2006]89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市特大型及631项目税收征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8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对特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市特大型及631项目税收征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特大型及631项目税收征管工作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4]100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04]815号、甬地税征[2004]282号)规定和市政府协调会议[2006]2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特大型及631项目所涉企业(下称大项目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按分享(分成)比例分级入库、分别申报、统一管理”模式。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税收征管范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大项目企业的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大项目企业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属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及按市局核定的分享(分成)比例征收入库工作。

  大项目企业应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税种及各类资格认定等税收事项,并取得各类涉税证书。各大项目企业实际生产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确保分享(分成)税款能够征收入库的工作要求,免费办理大项目企业相关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等税收事项,但不得向大项目企业发放各类涉税证书,其中:增值税企业类型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予以认定。大项目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发放的涉税证书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款申报

  1、增值税申报:

  (1)大项目企业向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栏按照其在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定的适用税率填列,销售额按照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填报的增值税申报表中该企业当月全部应交增值税*分享比例/适用税率换算后填列,其全部可抵扣进项税款不予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录入申报表时,CTAIS会有“所填征收率不正确,征收率应为0.06,是否保存?”的提示,此时应选择强制保存)。

  (2)大项目企业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会计核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其在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当月增值税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栏目,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不填列,主表与附表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实际生产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大项目企业应在每月七日前向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每月十日前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

  (1)大项目企业向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其销售收入按照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填报的当期所得税申报表中该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分享比例核算后填列,其全部成本费用项目不予反映。

  大项目企业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按会计核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其在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当期申报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栏目反映。

  (2)大项目企业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同季度申报。

  3、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

  (1)大项目企业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办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

  “本季主营业务收入”栏如实反映,本季利润(亏损)额按弥补本年度以前季度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本季利润*各自的分享比例计算后分别填列,本季亏损或虽有利润但不足弥补亏损的,则为零。“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额”栏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栏一律不填。

  (2)大项目企业向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办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填报的所得税申报表中该企业扣除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申报表31栏)*分享比例核算后填列,其全部成本费用项目不予反映。

  (3)大项目企业在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并按会计核算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其在实际生产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年度申报表的“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栏目反映,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附列调整的明细情况。

  大项目企业在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增值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或外资企业所得税时,均应将由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做为申报的附列资料。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大项目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核、办理。

  (2)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大项目企业的催报工作。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各自负责大项目企业按分享比例的欠税追缴及催缴工作。

  (3)大项目企业需要延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

  延期申报的预缴税款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定,并同时抄告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分享比例预缴入库。

  (4)大项目企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调查核实,认为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出具“待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文书,并抄告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双方分别就各自按分享比例计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市局审批。

  (5)大项目企业的预提所得税征收工作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

  (6)大项目企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涉及税款多退少补的,在次年上半年予以调整。

  (7)大项目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再投资退税,按市政府确定的分享比例由市级和县(市)区级分别承担。

  (8)涉及大项目企业的税务稽查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稽查查补税款全额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入库,不按分享比例分别计算入库。

  (9)涉及市局级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

  四、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实际生产地的国税机关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抄告税收优惠政策,定期通报核对税收收入,认真做好分享收入的清算调整。要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大项目企业的解释宣传工作,双方如对纳税人征管工作中出现不同意见,应以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为前提,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向市局汇报,确保大项目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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