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2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由宁波市级或省级有计量认证资格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二、草饲料、酒类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酒糟,可免予报送饲料产品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