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1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50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规定做好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着重审核纳税人的运营能力、运行方式,认定和年审工作须有具体的书面调查资料。对条件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认定;对年审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规定,今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一律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其认定办法和程序仍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运输业务代开票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代开票纳税人的运营能力和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并须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代开票时必须遵循“先税后票”的原则,并注意加强对其运输能力与代开票金额的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单位运输工具税收指标管理办法,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应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规范货运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各地应加强对挂靠人等三类人的税收监管,市局将适时对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开展一次全面清查。
五、各地应把握货物运输行业税收调研的契机,结合本文件精神,查找自身在货运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体系。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