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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民发[2015]49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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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15]4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21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并执行福利企业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制定本级2015年福利企业督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依法依规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和交流督查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县(市)区自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在日常督查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普查工作。年度普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市级抽查。市级民政、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抽查。抽查工作以查阅相关制度、台账、实地抽查福利企业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年度内不少于全市范围内福利企业总数的5%,时间另行通知。

  (三)对年度普查合格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发给年度认证贴花,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促进福利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发挥各自优势,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使督查工作成为落实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保障残疾职工权益、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地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应力戒形式主义,不干扰企业工作,切实减轻福利企业负担。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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